江苏省力学学会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使用细则(2013年5月11日)
为加强江苏省力学学会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“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提升计划”),规范和保证省科协认定并获得经费支持的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的经费(以下简称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)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1.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用于本会提升服务创新能力、提升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、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、提升自身建设能力等业务工作。
2.将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,单独核算、专款专用。
3.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,按照项目化管理,实行项目负责人制,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结算。
项目申请获批后,项目负责人携到款通知单到秘书处办理项目立项登记手续。
项目 经费使用比例如下:
为加强江苏省力学学会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“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提升计划”),规范和保证省科协认定并获得经费支持的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的经费(以下简称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)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1.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用于本会提升服务创新能力、提升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、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、提升自身建设能力等业务工作。
2.将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,单独核算、专款专用。
3.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,按照项目化管理,实行项目负责人制,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结算。
项目申请获批后,项目负责人携到款通知单到秘书处办理项目立项登记手续。
项目 经费使用比例如下:
项目类别 | 经费分配比例 | |
学会发展基金 | 项目组 | |
综合示范学会 | 30% | 70% |
重点项目 | 20% | 80% |
4.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学会统一提取发展基金后,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。实行分类管理、预算包干、超支不补、自求平衡的原则。
5.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、《江苏省科协关于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计划实施方案(试行)》有关科技政策和专项经费管理规定,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,编制科学、合理、内容全面的项目经费预算。
6.经费开支范围如下:
(1).业务费
包括设备费、材料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会议费、评审费、鉴定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、差旅费、住宿费、租赁费、资料费、测试费、水电费、邮寄费、通讯费、税费等,凭有效凭据报销。
(2).项目津贴、咨询费、志愿者助研费、用工费
该类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%。以实际到款为基数。按相关政策纳税。
(3).项目奖金
该类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%。以实际到款为基数。按相关政策纳税。
7.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,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,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8.项目经费结算。“提升计划”项目,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题。项目结题时需提交下列材料:实施项目有关活动通知、通讯录、活动总结、照片等。应在一年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。
9.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省财政厅、省科协在下一年对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成效进行追踪问效。
10.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:
(1).基本建设;
(2).对外投资;
(3).罚款、还贷;
(4).捐款、赞助。
11.本会从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中提取的“学会发展基金”,用于
(1).学会层面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的相关活动;
(2).表彰奖励先进;
(3).启动申报新一轮“提升计划”项目前期费用;
(4).聘用有关人员。
本办法由江苏省力学学会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4.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学会统一提取发展基金后,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。实行分类管理、预算包干、超支不补、自求平衡的原则。
5.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、《江苏省科协关于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计划实施方案(试行)》有关科技政策和专项经费管理规定,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,编制科学、合理、内容全面的项目经费预算。
6.经费开支范围如下:
(1).业务费
包括设备费、材料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会议费、评审费、鉴定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、差旅费、住宿费、租赁费、资料费、测试费、水电费、邮寄费、通讯费、税费等,凭有效凭据报销。
(2).项目津贴、咨询费、志愿者助研费、用工费
该类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%。以实际到款为基数。按相关政策纳税。
(3).项目奖金
该类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%。以实际到款为基数。按相关政策纳税。
7.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,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,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8.项目经费结算。“提升计划”项目,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题。项目结题时需提交下列材料:实施项目有关活动通知、通讯录、活动总结、照片等。应在一年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。
9.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省财政厅、省科协在下一年对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成效进行追踪问效。
10.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:
(1).基本建设;
(2).对外投资;
(3).罚款、还贷;
(4).捐款、赞助。
11.本会从“提升计划”项目经费中提取的“学会发展基金”,用于
(1).学会层面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的相关活动;
(2).表彰奖励先进;
(3).启动申报新一轮“提升计划”项目前期费用;
(4).聘用有关人员。
本办法由江苏省力学学会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